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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因異常事件善後處理而產生之放射性廢料,其運送及暫時貯存,依游離輻
射防護安全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