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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8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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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託運物品除以專用運送外,其他個別包件或外包裝之運送指數均不得超過十。
運送指數在十以上或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之包件或外包裝,應以專用運送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