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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主管機關為合理抑低集體有效劑量,得再限制輻射工作場所外地區之輻射劑量或輻射工作場所之放射性物質排放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