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23:4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損害賠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下列各款核子損害所應負之賠償責任,應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一、核子設施或其場地上用於或備用於該核子設施之財產。
二、發生核子事故時,裝載引起該事故之核子物料之運送工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