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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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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及主持會議。
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董事會。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載明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受託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會許可,自行召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