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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下稱事業)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應自行登入主管機關「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下稱本管理系統)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一、本管理系統發生故障時。
二、事業因其他不可抗力或特殊因素無法使用本管理系統,經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獲同意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