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9:2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
二、財務健全。
三、於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有研究發展專門人才。
四、具備執行計畫之研發管理能力。
五、研發團隊具有研究發展實績。
申請者五年內曾執行政府科技計畫,而有重大違約紀錄者,主管機關不得
提供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