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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辦法提供之補助款,應不超過審核通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所稱計畫總經費,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研究員、技術人員及其他專為研究工作而聘用之助理人員之人事費用
。
二、供研究活動專用且永久使用之儀器、設備、土地及建築物之成本。但
以商業基礎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專供研究活動之諮商及與其相當之服務成本,包括購入之研究成果,
技術知識、專利等之支出。
四、因研究活動直接發生之間接成本。
五、因研究活動直接發生之材料,供應品或類似支出之經常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