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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準則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登記,獨立經營,合於左列標準之一
之企業。
一、製造業、加工業及手工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下,而其資
產總值不超過新台幣一億二千萬元者。
二、礦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下者。
三、進口或出口貿易業、商業、運輸業及其他服務業,每年營業額在新台
幣四千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一款之中小企業係以外銷為主者,應符合政府規定之設廠標準及安
全衛生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