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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左列輔導體系:
一、生產技術輔導體系。
二、經營管理輔導體系。
三、融資輔導體系。
四、市場行銷輔導體系。
前項輔導體系,由輔導機關協同公私立研究及服務機構、大型企業、金融
機構及貿易商分別建立之。輔導機關得視需要委託大專院校或專家辦理輔
導實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