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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輔導機關對具有發展性之行業或具有發展潛力之個別企業,應主動協調金
融機構融通資金,促進其發展。中小企業遭受經濟景氣變化或自然災害之
影響時,主管機關應協調財政部與中央銀行,辦理下列專案貸款:
一、經濟景氣衰退期間產銷週轉貸款。
二、重大自然災害復舊貸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