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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及中小企業代表聘兼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聘期內委員職務異動時,得辦理改聘,其聘期至原聘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團體或業者派員列席,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