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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 2 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新增設檢驗及定期檢驗,應依
本辦法辦理。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用電設備檢
驗維護業辦理前項檢驗。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就委託對象之資格
條件、委託事項範圍、利益迴避原則、公平性原則、終止與其他必要事項
訂定規範,及建立用戶申訴管道,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輸配電業應統籌辦理再生能源發電業併網型直供及轉供予用戶用電設備之
新增設檢驗及定期檢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