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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 19 條
定期檢驗若發現用戶用電設備有未達檢驗基準或其他不良情形需改修者,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填發用電裝置改修通知單通知用戶限期二個
月內改善,並將副本抄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