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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 16 條
用戶用電設備自新設現場檢驗接電起五年內應至少檢驗一次;超過五年者
,每三年應至少檢驗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指定特定用戶之檢驗週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