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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 6 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準備總供電容量時,其可納入之供電容量應按其
淨尖峰能力計算。
前項淨尖峰能力之計算原則經電力可靠度審議會研訂後,由電業管制機關
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