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1:24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用電場所申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其負責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經審查合格者,並發給登記執照: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法人者免附。
三、用電場所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足資證明其為該用電場所負責人之證明文件;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得免附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四、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身分證影本、相片、符合前條規定資格之證書正、影本及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如委託檢驗維護業者,應檢附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影本及當年度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五、用電場所符合第三條受電電壓及範圍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用電場所負責人,應以實際管理用電場所之人為負責人。
第一項第四款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應以用電場所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但非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強制保險之用電場所,得以雇主加具在職證明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加具專任切結書辦理。
工廠、礦場或受電電壓為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得以負責人姓名為其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