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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 2 條第 2 款,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個人資料範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