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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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 2 條第 2 款,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非公務機關應定期對所屬人員進行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規定、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管理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