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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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 2 條第 2 款,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者,應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依據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實施適當進出管制。
二、訂定妥善保管個人資料儲存媒介物之方式。
三、依媒介物之特性、使用方式及其環境,建置適當保護設備或技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