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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 7 條
速報表得採用下列方式之一陳報,並應於陳報後確認接獲通報事項:
一、傳真。
二、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
三、專人送達。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