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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承裝業不得僱用未符第四條資格規定之專業人員,執行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或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
承裝業僱用之專業人員於執行前項業務時,應主動出示專業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