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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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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者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