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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供氣許可並核發供氣營業執照:
一、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
二、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之處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