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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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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1 條
事業之營運資產由他人付費或補助而取得、重置、遷移或報廢者,收取之金額於扣除因而受損或報廢營運資產之帳面價值後,應分離至各業務並認列為遞延收入;後續年度則配合相關資產之折舊逐年攤銷轉列為收入。
前項規定於編製一般財務報告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