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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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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線:指輸、配送天然氣所用之輸氣管線;依其各管線所能承受之壓力,區分為:
(一)高壓輸氣管線:指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壓力之輸氣管線。
(二)中壓輸氣管線:指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未達十公斤壓力之輸氣管線。
(三)低壓輸氣管線:指每平方公分未達一公斤壓力之輸氣管線。
二、開關閥:指控制管線輸送天然氣開與關之設施。
三、場站:指各事業儲氣設備、配氣站或整壓站之統稱。
四、人(手)孔:指用於維護管線或管線設施之保護設施,人可進入作業之孔道為人孔;其餘可進行檢查、維護及清理之孔道為手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