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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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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供應未符合國家標準之天然氣。
二、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契約內容資料。
三、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維持供氣穩定。
四、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價格計算方式提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反第三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命令調整。
五、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請備查。
六、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調整售價或基本收費。
七、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核定。
八、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增加實收資本額。
九、未依第四十四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投保金額未符合規定。
十、違反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管制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