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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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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兼營其他事業,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不得影響供氣業務。
公用天然氣事業兼營其他事業者,應建立分別計算資產、收入、成本及盈虧之會計制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