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0 15: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維持全日正常供氣,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外,遇有供氣區域內全部或一部停止供氣逾八小時之必要者,應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停止供氣三日前通知用戶;停止供氣逾七日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因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原因而停止供氣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