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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天然氣事業供應之天然氣,應符合國家標準。
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用戶之天然氣,應加入足資人類嗅辨之嗅劑;其添加之嗅劑種類及濃度,應定期提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嗅劑之提報格式、種類、濃度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