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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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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臺灣本島者,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二千元;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千七百五十元。
二、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千元。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離島地區者,除另有規定外,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四千元;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三千七百五十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三千二百五十元;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二千七百五十元。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實施地區,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三千元。
二、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前三項規定以外之其他型式集熱器之補助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四項之補助基準乘以有效集熱面積核算補助金額。必要時,得考量申請用途、裝置地點及使用效能,核定或變更核准補助之有效集熱面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