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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認可之專業機構或技師,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認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