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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承裝業執行熱水器安裝或維修工作,應備置業務登記簿,記載用戶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工作內容,並應妥善保存。
前項業務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五年,以備各級主管機關查核。
第一項業務登記簿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刊登公報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