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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用戶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檢齊申請書表,向執行單位提出,執行單位
應按申請之先後依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之結果通知申請者。
申請案件經審核駁回者,用戶得於一定期限內提出補充說明,逾期未提出
者,視為撤回原補助之申請。
第一項申請案件至每年法定預算之補助款用罄之日起,即停止受理當年度
申請。
執行單位執行本條相關案件之審查,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者
之日止,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