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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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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能供應事業發生電源不足,經依約執行用戶臨時性減少用電措施及其他緊急因應措施後,電源仍顯不足時,為確保供電系統安全,得實施限制用戶用電(以下簡稱限電)。限電時,按缺電量依下列順序及標準累進實施:
一、契約容量五千瓩以上工業用戶,限電百分之五。
二、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未超過五千瓩之工業用戶,限電百分之五。
三、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之工業用戶,增加限電百分之五。
四、契約容量五千瓩以上之工業用戶,增加限電百分之五。
五、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未超過五千瓩之工業用戶,增加限電百分之五。
六、契約容量未超過一千瓩之工業用戶及一般用戶,實施分區輪流停電,每輪次各五十分鐘。
國防、交通及其他重要用戶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電能供應事業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實施工業用戶限電時,工業用戶可申請採取全部停電方式,於當年折抵其應限制用電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