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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前三條之規定,將營運成本累積至適當成本池庫後,無
法直接歸屬之成本應依下列步驟分攤之:
一、天然氣業務部門之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應先依動因歸屬;無動
因可循者,則依其他合理方法分離至各業務。
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應先依動因歸屬;無動因可循者,則
依其他合理方法,分離至天然氣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
三、天然氣業務部門將前款已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依合理之方法分攤至
所經營之各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