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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將各項營運成本依前三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三大類成本
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
一、天然氣業務部門:指可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二、其他業務部門:指可歸屬至其他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三、一般共同成本:指非屬前兩款,但為公用天然氣事業整體營運所需之
相關成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