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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所稱正式性能測試紀錄,應記載列事項:
一、製造國別、廠牌、型式、外型、製造號碼及製造日期。
二、測試日期。
三、檢驗機構名稱。
四、連續最大輸出功率、迴轉數、缸數、行程數、缸徑及活塞行程。
五、測試用燃油種類及其低熱值。
六、連續最大輸出功率之四分之三負載及全負載測試時之燃油消耗率。
七、測試時測試地點之大氣壓力、大氣之水蒸汽分壓及各測試時之平均室溫。
八、與性能測試有關之各種溫度及壓力。
九、其他依有關規定試驗項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