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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政府機關所開發之專業工業區得依其性質於適當位置保留部分土地,供申
購設置合格系統,供應該專業工業區內之能源用戶所需之熱能。
前項合格系統設置規劃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