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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05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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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一項所為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除加倍處罰外,並得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經主管機關為加倍處罰,仍不遵行者,對其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