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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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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加氣站應於明顯處所標示營業主體、加氣站站名、營業時間及售氣價格,並應於下列場所設置警戒標誌、安全作業指導標誌及標線:
一、儲氣槽區設「嚴禁煙火」、加氣區每座泵島設「嚴禁煙火」、「熄火加氣」及儲氣槽區操作門旁設「儲氣槽區非安全作業人員禁止進入」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二、緊急遮斷操作開關旁設「緊急遮斷閥操作位置」、氣槽車卸收區設「卸收作業程序」、明顯位置設「安全工作守則」及「緊急應變措施」、各開關閥門應懸掛「開」及「關」及加氣區每座加氣泵島設「加氣前,請將汽車引擎鑰匙或遙控器交給加氣人員保管,並將後行李廂打開」之安全作業指導標誌,並以白底紅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三、加氣站出入口設方向標誌,並於地面劃白色箭頭、氣槽車卸收區劃黃色方框及汽車加氣位置劃白色方框之標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