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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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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者,一律發給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加發五個基數之喪葬費。
前項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如低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依該條規定發給之。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與喪葬費,勞保死亡給付不予抵充。但如另有由本公司負擔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得予抵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