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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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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1 條
從業人員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以下簡稱退休新制)後,其退休新制之工作年資,於移轉民營時,不得請求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從業人員選擇適用退休新制,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保留其選擇適用退休新制前之工作年資(以下簡稱舊制年資)者,於移轉民營時之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依前條規定辦理;其於選擇適用退休新制,並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結算舊制年資者,於移轉民營時,不得再行請求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未選擇適用退休新制者,其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依前條規定於移轉民營時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