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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營經濟事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其公股部分之轉讓,得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前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