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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酒為左列二種:
一、酒精:凡含酒精成分在九十度以上之未變性酒精及飲料均屬之。
二、酒類:凡含酒精成分未滿九十度之未變性酒精及飲料均屬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酒精成分,係指攝氏檢溫器十五度時,原容量百
分中含有○.七九四七比重之酒精容量而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