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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菸酒零售商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
、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者,由縣政府撤銷其販賣菸酒之許可,並自查
獲違反規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許可設立菸酒零售商;原址一年內,亦不
予許可申請販賣菸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