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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案件,原退休機構或 退休給與支給機關(構)應予詳細審核,並於收件之日起二個月內核定。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一個月內,檢具改領一次退休給與之核定函、赴大陸地區之機(船)票及大陸地區簽發入境證明,送請原退休機構或退休給與支給機關(構)審查無訛後,改發一次退休給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