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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加氣站開始營業後,應自行實施每日設備檢點及下列自動檢查:
一 一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二 三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三 一年定期自動檢查。
前項每日設備檢點表及自動檢查紀錄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