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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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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2 條
加油站設置自助加油區提供自助加油服務者,其自助加油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汽油與柴油之自助加油槍不得設置於同一加油機;其設置於同一油泵島者,汽油與柴油之油槍及皮管,應以不同顏色設置。
二、應設置明確自助加油區之標示及操作說明。
三、自助加油機應裝設靜電消除裝置,並設置監視現場動態之系統。
四、自助加油系統應納入加油站電腦化連線系統管理。
五、自助用加油槍禁止裝設省力擋片或類似之裝置。
六、單筆最大加油量,汽油以一百公升為限;柴油以兩百公升為限。
七、禁止灌注油品至交通運輸車輛油箱以外之容器內。
八、禁止於加油站營業時間外提供自助加油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