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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指石油或石油產品之蒸餾、精煉或摻配。
本辦法所稱銷售,指國內銷售。
本辦法所稱之儲油設備,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牆壁,專供
儲存石油之構造物,並依建築法規定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者。但依法不適
用建築法請領使用執照規定之構造物,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